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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医疗器械经营使用领域6种违法行为解析(三)

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

    当事人(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的“一次性使用无菌胰岛素注射器带针”,产品包装上生产企业名称为:B.Braun MeLsungen AG OPM,但是该产品注册证上生产企业名称为:B.Braun MeLsungen AG。产品标签和注册证的生产企业名称不一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确保真实、准确”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