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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药品经营企业4种违法行为解析(四)

    不久前,国家药监局就曝光公布5起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其中一连锁药店因非法购药等问题被重罚125万元。根据公告,2021年10月,辽宁省药监局发现,沈阳盛京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静灵口服液”药品。2.在计算机系统中编造购进记录、采购药品时未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药品采购储存配送信息不可追溯等3.法定代表人赵某林从未在该公司实际工作,未能履行相关管理职责。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药品经营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未从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2022年1月,辽宁省药监局按照上述规定,对该连锁药店处以罚款125万元的行政处罚,处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案由(罚点):从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处购进药品。(非法渠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3.罚款: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零售药店罚款: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起步10万,封顶15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