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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医疗器械经营使用领域6种违法行为解析(四)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22年4月21日,执法人员对某药店进行监督检查时,随机抽查了标示青岛沃普艾斯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备案凭证编号鲁青械备20170010号,生产批号210101,生产日期20210102,有效期至20250101的弹性绷带,现场不能提供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也不能提供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执法人员对该药店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警告,责令改正。2022年4月2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药店进行监督检查时,抽查了标示兰溪市拜迪尔医药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备案号浙金械备20150027号,生产批号20200101,生产日期20200102,有效期至20230101的创口贴,现场不能提供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也不能提供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该药店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处以罚款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