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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房地产领域违法行为解析(四)

蚌埠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0年7月29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接投诉,反映蚌埠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项目涉嫌虚假宣传。经查,该公司开发销售的上述商品房项目,在商品房销售宣传时,宣称“飘窗全赠送、阳台半赠送、赠送面积最高可达15㎡”。该项目三号楼商品房结算时,将所有商品房的南侧阳台结算面积按照全部面积结算。该项目三号楼商品房结算金额8864.88万元(其中1单元1层、2层、3层、17层共4层8户,预售合同金额990.8784万元)。

当事人商品房销售宣传面积计算与实际结算不一致的行为,构成了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罚款160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