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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6/00004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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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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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渤海新区黄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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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6-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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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以案释法:药品经营企业4种违法行为解析(三)
- 主题词:
- 文号:
以案释法:药品经营企业4种违法行为解析(三)
卖过期药,一旦被查到,很多都是10万罚款起步,这家药店算“幸运”,被罚了……不久前,南川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显示,该局根据药品流通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对一药店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药店的货架上摆放有万通盐酸氨基葡萄糖颗粒8盒。产品批号:12C190614;生产日期:20190629;有效期至202105,销售单价为24元/盒。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药品进行了扣押。
经查: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在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荣华路285号附1号从事药品零售经营,由于规模较小,只有负责人解*芬及营业员刘某两人在经营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在待售货架上摆放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销售劣药的规定。经查实,上述药品于2020年3月12日购进,共购进10盒,分别于2020年10月4日及2021年9月28日分别销售了一盒,销售单价均为24元。当事人于2021年9月28日销售该药品时,该药品已经超过有效期。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24元,货值金额为24*9=216元。本局认为:为保证药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市场主体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时,应当符合其相关规定。当事人销售的药品,有效期至202105,而当事人在2021年9月28日仍然在销售该药品,且直到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还将该药品摆放在货架上,当事人销售的该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超过有效期的劣药,当事人销售该种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销售劣药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调查,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合上述情节,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根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决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超过有效期劣药8盒;3、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4、罚款10000.00元。
案由(罚点):生产、销售、使用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2.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3.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零售药店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起步10万,封顶2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