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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房地产领域违法行为解析(二)

                      海南某置地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商品房未明码标价案

  202091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海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到海口市龙华区金贸东路5号华润营销中心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海口华润中心二期东悦府D栋商品房时未按《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对所售房源的层高、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91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822日在海口市龙华区金贸东路5号华润营销中心共销售海口华润中心二期东悦府D栋商品房150套。销售期间,当事人通过在该营销中心现场设置的《海口华润中心二期东悦府D栋销控表》对商品房价格进行公示,公示内容有户型、建筑面积、楼层、房号、单价、总价等内容,但未对所售房源的层高、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海口华润中心二期东悦府D栋,未依照《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第十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五)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的规定对所售房源的层高、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八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的规定,本案件中当事人共销售150套商品房,对其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应按一套商品房一处罚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和自由裁量理由,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销售的商品房每套罚款5000元,150套共计罚款人民币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