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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6-06-10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42号)精神,按照政策规范、基金统筹、分级管理、责任共担、预算考核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规范政策标准
(一)完善基金筹资政策。在国家和我省现有政策框架内,逐步规范筹资政策。职工医保缴费费率政策由省级统一确定,起步阶段原则上控制在6%—8%之间(不含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执行全省统一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政策。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政府补助标准按国家和省级规定执行。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和雄安新区不得自行出台涉及调整筹资标准的政策。(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教育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规范待遇保障政策。统筹考虑参保人员医疗保障需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收支情况和支撑能力等因素,选取典型地区作为政策基准,逐步规范全省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待遇政策,统一省内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确保统筹前后基金支出基本稳定。各市和雄安新区待遇政策要按省级统一要求逐步规范,稳妥做好原有政策过渡衔接,不得自行出台涉及提高待遇水平的政策。新出台的政策,原则上省内统一设置。(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规范医保支付、医疗服务价格与药品耗材管理政策。严格落实国家部署,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建立健全省内统一的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医保支付动态管理机制。统一规范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