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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12-17   来源:黄骅市融媒体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渤海新区黄骅市实际,现就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售禁放区域

渤海新区黄骅市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售禁放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年全时段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管控要求及措施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

(二)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要做好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三)各属地党委、政府负责本辖区的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管理工作,组织各村(居)在辖区内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落实主体责任;各行业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要求本单位、本行业人员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售禁放要求;发现有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对危害公共生产安全的,要配合公安部门及时依法查处。

(四)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妨碍执行公务的,从严从重处罚。

希望广大群众对涉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部门查实的烟花爆竹数量价值,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同一违法犯罪行为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顺序以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时间先后为准;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目前渤海新区黄骅市无任何单位和个人具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域内凡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欢迎广大人民群众通过电话举报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活动或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奖励办法予以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

渤海新区黄骅市公安局:110

渤海新区黄骅市应急管理局:0317-5212399


 沧州渤海新区管理委员会 黄骅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2日



黄骅
辑:赵浩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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