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全市校外托管机构规范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推动校外托管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实际,现就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明确校外托管机构服务范畴
本方案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渤海新区黄骅市内开办并依法登记,受学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提供非在校时段接送、午休、临时看护等校外托管服务的社会机构。学生家长、亲友之间互助提供托管,且托管学生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属本意见所称校外托管机构范畴。
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开展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从事与托管活动无关的其他业务,不得招收学龄前儿童、不得提供过夜住宿服务。校外托管机构提供学生餐饮服务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规范校外托管机构服务行为
(一)依法经营。校外托管机构开办者是校外托管机构的责任主体,负安全管理第一责任,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须依法办理商事登记,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应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并严格按照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服务场所,依法依规开展托管服务。校外托管机构服务场所和设施应符合消防、建筑、环保、卫生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校外托管机构需变更登记内容的,应依法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事项,其中服务场所发生变更的,还应及时告知当地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教育等部门。
(二)规范托管。校外托管机构主要负责人须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并按照托管学生规模和服务标准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校外托管机构要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将托管学生名册及对应的接送人员等资料报送学生就读的学校备案。校外托管机构要与学生家长(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托管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退费与争议解决办法,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应合理确定托管收费标准并在服务场所公示,不得收取公示之外的任何费用,且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停止托管服务的,应提前30日告知被托管学生及其监护人,按照托管协议剩余天数退还托管费用,并依照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校外托管机构要建立托管服务标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工作职责,实现托管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提升学生及其监护人满意度。
(三)保障安全。校外托管机构服务场所必须是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且满足封闭式管理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安防设施与安保人员,严格落实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工作人员从业查询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切实履行保障学生安全的义务。在托管服务期间,要承担托管期间学生的食品安全、疾病预防控制、消防安全、燃气安全等责任,应加强托管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做到全程有人看护监督,防范学生打斗、欺凌等侵害事件发生,防止工作人员侵害、体罚学生,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校外托管机构要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安排专人接送学生,并及时将学生名册以及接送工作人员身份证明提交有关学校,保障学生托管期间接送安全,晚托后确保学生由学生监护人或其指定人员接走。未接到托管学生的,或发现学生生病、受伤及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要严格落实卫生、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保障托管环境、生活用品和食品卫生安全,严防食物中毒、传染病及其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鼓励校外托管机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安全生产责任等商业保险,分散托管期间的安全风险。
三、完善校外托管机构管理体系
(一)明确管理职责。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乡镇(街道)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开展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价格行为等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及日常检查,指导监管校外托管机构的餐饮服务活动。
数据和政务服务部门负责办理校外托管机构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要将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信息、变更信息按时推送教育、公安、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职能部门和相关属地。负责新建、改扩建校外托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与消防验收。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及时掌握学生校外托管情况,建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台账,形成接受校外托管服务的学生名册。要及时将托管学生名册及动态更新情况推送到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救援等职能部门和相关属地。禁止学校自行设立校外托管机构,禁止学校在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举办校外托管机构或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领取薪酬,禁止学校与校外托管机构违规合作谋利。校外托管机构擅自从事校外培训活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各级中小学校校长作为本学校“双减”工作第一责任人,有责任和义务准确掌握学生接受校外托管服务底数,加强家校互动,积极宣传教育,引导学生家长合理选择有资质、依法依规经营的托管机构。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卫生监督管理及其日常检查、传染病防控工作。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突发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依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督抽查工作,配合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督促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完善消防安全设施,指导开展防火工作和消防安全教育。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托管场所周边治安,严厉打击侵害学生的违法犯罪活动。对校外托管机构的安保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人员的上路检查,依法查处超员、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做好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燃气使用的监督指导工作。督促城镇燃气供气企业做好入户安全检查及加强对燃气安全督查。
税务部门依法对托管机构的经营纳税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对校外托管机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部门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依法依规指导、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其他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各监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开展校外托管机构日常安全检查,对托管学生人数多、安全隐患大的校外托管机构增加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实施重点监管。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监督管理的违法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权监管的部门依法处理。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托管机构的登记造册、日常巡查、综合协调和执法工作。做好各自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督促指导村(社区)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安全管理范围,协助公安、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安全监管。
(二)完善管理机制。一是建立政府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建立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市场监管、教育、行政审批、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自规建设、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加强联动管理和信息沟通,统筹协调学生托管服务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学生托管服务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二是建立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管理机制。各相关部门、属地要建立托管信息共享机制和部门联动管理机制,不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托管机构经营服务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及时查处非法、违规经营的校外托管机构。三是建立校外托管机构黑白名单制度。要畅通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渠道,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会同融媒体中心,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信平台等,对遵章守纪、规范管理的校外托管机构要及时对外公布并大力宣传,对被依法查处的校外托管机构及时曝光,督促合法经营,切实维护托管学生生命健康安全。
中捷产业园区、南大港产业园区、港城产业园区、黄骅经济开发区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参照本文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管理办法,做好各自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监管。
主办单位:中共黄骅市委信息中心 电话: 0317-5331210 中共黄骅市委信息中心版权所有
网站标识码:1309830011 备案号:冀ICP备15000222号-1 沧公备 13098302131070 推荐使用1440*768以上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