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一、政策依据
(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
(二)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7号)
(三)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冀民规〔2021〕8号)
(四)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下放乡镇试点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冀民〔2021〕58号)
(五)黄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骅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发【2021】54号)
二、主管部门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社会事务局(民政)
三、补助对象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四、补助标准
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624元/人·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47元/人·月。
五、办理流程
(一)经济状况核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困难群众低保申请时,将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环节“关口”前移,实行先核对、后申请。申请人提出享受低保待遇意愿时,首先填写《委托授权书》和《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河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提交核对申请,待核对结果反馈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核对结果进行调查核实。
经信息核对,不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复核。
(二)申请受理
经信息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通知申请人正式提交申请,并履行全面告知义务。申请人或申请代理人需填写《河北省社会救助申请书》,提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护照等公安部门发放、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患有重病的提供诊断证明和费用支出证明,残疾的提供残疾证,因灾因学的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对材料齐全的申请人员,应及时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人员,要一次性告知需补齐材料。
(三)入户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通过实地入户、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并填写《入户调查表》。
(四)初步审核
入户调查工作结束3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表》,提出拟纳入或拟不纳入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提交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对拟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人员,确定分档发放类别,填写《新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初审公示单》,在村(居)民委员会的社会救助公示栏进行7天公示。对公示中没有争议的申请家庭,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有争议的家庭,经办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对争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复核,3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村级民主评议,并填写《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记录》。
村级民主评议不是批准程序,无论民主评议结果是通过或未通过,经办机构均要将申请人的完整材料上报领导小组确认。
(五)审核确认
经办机构将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初审意见和民主评议等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召开审核确认会,综合研究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表》中填写意见并盖章。
确认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公示单》,在村(居)民委员会的社会救助公示栏进行长期公示。公示中应当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隐私,主要公示申请人姓名、家庭保障人数、保障金额等,不得公开无关信息。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及通讯方式,确保公众能对公示内容进行反馈。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公示内容,应再次调查核实并重新公示。
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出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决定书》,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建立档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使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实行“一人一档”,将申请审核确认过程中涉及到的表格及材料按顺序与核对报告同时装订,做到填写准确,装订规范。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的通知》(民办发〔2008〕2号)要求,做好低保档案材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七)资金发放
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通过后,由经办机构将新申请家庭信息录入“河北省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并上报系统备案。同时将新增低保档案电子版及《黄骅市新增城乡低保及特困供养人员明细表》经领导小组组长签字盖章后一同报民政局,自确认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低保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月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账户。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
一、政策依据
(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
(二)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7号)
(三)3.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的通知(冀民规〔2021〕7号)
(四)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下放乡镇试点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冀民〔2021〕58号)
(五)黄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骅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发【2021】54号)
二、主管部门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社会事务局(民政)
三、补助对象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
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补助标准
我市农村特困分散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标准为8616元/人·年;城镇特困分散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标准由13224元/人·年。
五、办理流程
(一)经济状况核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困难群众特困申请时,将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环节“关口”前移,实行先核对、后申请。申请人提出享受特困供养待遇意愿时,首先填写《委托授权书》和《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河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提交核对申请,待核对结果反馈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核对结果进行调查核实。
经信息核对,不符合当地特困认定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复核。
(二)申请受理
经信息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通知申请人正式提交申请,并履行全面告知义务。申请人或申请代理人需填写《河北省社会救助申请书》,提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护照等公安部门发放、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患有重病的提供诊断证明和费用支出证明,残疾的提供残疾证,因灾因学的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对材料齐全的申请人员,应及时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人员,要一次性告知需补齐材料。
(三)入户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通过实地入户、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并填写《入户调查表》。
(四)初步审核
入户调查工作结束3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表》,提出拟纳入或拟不纳入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提交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对拟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的人员,填写《新增特困对象初审公示单》,在村(居)民委员会的社会救助公示栏进行7天公示。对公示中没有争议的申请家庭,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有争议的家庭,经办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对争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复核,3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村级民主评议,并填写《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记录》。
村级民主评议不是批准程序,无论民主评议结果是通过或未通过,经办机构均要将申请人的完整材料上报领导小组确认。
(五)审核确认
经办机构将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初审意见和民主评议等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召开审核确认会,综合研究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在《特困供养审核确认表》中填写意见并盖章。
确认给予特困供养待遇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填写《特困供养对象审核确认公示单》,在村(居)民委员会的社会救助公示栏进行长期公示。公示中应当注意保护特困人员的个人隐私,主要公示申请人姓名、家庭保障人数、保障金额等,不得公开无关信息。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及通讯方式,确保公众能对公示内容进行反馈。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公示内容,应再次调查核实并重新公示。
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出具《特困供养不予批准决定书》,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建立档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使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实行“一人一档”,将申请审核确认过程中涉及到的表格及材料按顺序与核对报告同时装订,做到填写准确,装订规范。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的通知》(民办发〔2008〕2号)要求,做好特困人啼档案材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七)资金发放
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通过后,由经办机构将新申请家庭信息录入“河北省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并上报系统备案。同时将新增特困档案电子版及《黄骅市新增城乡低保及特困供养人员明细表》经领导小组组长签字盖章后一同报民政局,自确认之日下月起发放特困供养资金。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月支付到特困供养人员的账户。
三、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2.民政部等十二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3.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民〔2013〕67号)
4.河北省民政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
5.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制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冀民〔2019〕97号)
6.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民〔2021〕4号)
7.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冀民〔2022〕49号)
二、主管部门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社会事务局(民政)
三、补助对象
本市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四、补助标准
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750元;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1300元。
五、办理流程
(一)孤儿认定程序
1.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认定程序。按照接收弃婴、孤儿入住儿童福利机构程序进行认定,并由儿童福利机构填写《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汇总表》,报所属民政部门确认。
2.散居孤儿认定程序。
申请。有申请意愿的孤儿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可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有申请困难的,可委托儿童主任代为申请。提供材料包括:
(1)填写《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2)孤儿及其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孤儿父母有关情况必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孤儿监护人签字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查验。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在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其提供材料真实性进行查证,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查验结论。对于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为保护孤儿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信息比对方式查验,并取消所需证明材料。
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根据情况通过抽验或集中核验的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程序
参照散居孤儿认定程序执行,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三)认证及终止程序
1.认证。对于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情况发生变化的,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上报所属民政部门。
对于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其监护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1月和7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开展认证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每季度开展一次认证工作。并将认证情况出具认证结论报县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及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处理,并做好相关保障政策的调整。
2.终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有以下情形之一情况的,从情形发生的次月起终止保障资格。
(1)死亡的;
(2)年满18周岁的;
(3)被依法收养的;
(4)户籍迁出本省的;
(5)父母或父母一方能够履行监护职责的;
(6)经县级民政部门调查核实,认定不再符合保障资格的其他情形。
(四)资金发放
通过审批后次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县级民政部门要为散居孤儿办理银行个人账户或银行卡,并负责将存折或银行卡发放到户或其监护人,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定期足额将生活补贴拨付到孤儿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卡上。对社会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拨付到福利机构账户。
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5〕74号)
3.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完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冀民〔2016〕81号)
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冀财社〔2018〕4号)
5.沧州市财政局 沧州市民政局 沧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通知 》(沧市财社〔2018〕5号)
6.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冀民〔2022〕87号)
7.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冀民〔2023〕51号)
二、主管部门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社会事务局(民政)
三、补助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沧州户籍、低保家庭中持有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单纯听力、言语和三、四级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沧州户籍、低保家庭中持有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智力、肢体、视力、精神和多重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沧州户籍、持有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残疾人。
四、补助标准
市定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96元,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11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
五、办理流程
1.申请。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供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需有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3张近期免冠1寸彩色证件照,填写《河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河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审核。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实际情况的核实。符合条件的,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开栏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有疑问的要进行入户调查,调查审核工作应在收到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残联。
县(市、区)残联在收到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借助残疾人证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复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材料转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县(市、区)民政部门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核,审核无误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并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残联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县(市、区)残联并告知原因。
4.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特殊情况下,残疾人两项补贴可以按季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
备注:通过“跨省通办”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办理流程按照《沧州市民政局 沧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沧民字〔2021〕24号)规定执行。
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
3.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冀人口发〔2005〕13号)
二、主管部门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局
三、补助对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以后出生,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我省规定的条件: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的父母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前三个条件的,从年满50周岁起提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四、补助标准
每人80元/月,年人均960元。
五、办理流程
1.申请材料。
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其他有关证明。
属于下列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要具备以下条件:收养后户口在一起;有村委会、村计生协会证明。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人、送养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2)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计划生育机构核实的死亡证明。
(3)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
丧偶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4)缺失婚姻证明的,需提供原发证机关开具的证明或户籍卡及户口底册以确认婚姻状况。
缺失生育证件的,由发证机关以各阶段生育政策为依据出具证明,并签字、盖章。
2.审核。本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公示;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确认并张榜公示;市级、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抽查、复核。
3.审批。审核通过视同审批完成。
4.发放。每半年发放一次,由金融代理机构年底前发放完毕。
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
3.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冀人口发〔2008〕16号)
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20〕95号)
二、主管部门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局
三、补助对象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户籍在本市;
2.一般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四、补助标准
我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910/人/月(其中国家标准460/人/月,市级提标450/人/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1140/人/月(其中国家标准590/人/月,市级提标550/人/月);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一级520/人/月、二级390/人/月、三级260/人/月。依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的通知》(沧政办【2020】95号)。
五、办理流程
1.申请材料。
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近期免冠一寸照片。
属于下列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独生子女伤残的,需提供等级为三级及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以前,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办过公证的,以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为认定依据;未办过公证但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由当事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收养证明,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予以认定;
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后至1999年3月31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人、送养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1999年4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3)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计划生育机构核实的死亡证明。
(4)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
丧偶的,须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5)缺失婚姻证明的,需提供原发证机关开具的证明或户籍卡及户口底册以确认婚姻状况。
缺失生育证件的,由发证机关以各阶段生育政策为依据出具证明,并签字、盖章。
2.审核。本人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审议;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确认;市级、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抽查、复核。
3.审批。审核通过视同审批完成。
4.发放。每半年发放一次,由金融代理机构年底前发放完毕。
七、残疾军人定期抚恤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09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2号公布,根据2014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3.《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标准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24〕9号)
二、主管部门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社会事务局
三、补助对象
1—10级残疾军人。
四、补助标准
根据残疾性质、等级不同1087元/月—11090元/月。
五、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下同)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书面申请,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退役军人证(退役军人登记表),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2.初审。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在报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发《受理通知书》,通知本人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职业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作出;精神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补评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新评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所在单位。
3.复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4.公示。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调整等级的应当将本人持有的伤残人员证一并上报。
5.认定。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伤残人员证(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于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或者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6.建档发放。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八、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09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2号公布,根据2014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3.《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标准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24〕9号)
二、主管部门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社会事务局
三、补助对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四、补助标准
烈士遗属3548元/月,因公牺牲军人遗属2973元/月,病故军人遗属2724元/月。
五、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2.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建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会审认定。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4.建档发放。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九、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09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2号公布,根据2014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3.《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标准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24〕9号)
二、主管部门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社会事务局
三、补助对象
1945年9月2日(抗日战争)之前入伍,1945年93日至1954年10月31日(解放战争)入伍的,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四、补助标准
抗日战争时期在乡复员军人27301元/年,解放战争时期在乡复员军人和解放后在乡复员军人26761元/年。
五、办理流程
1.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2.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建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会审认定。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入伍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4.建档发放。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
2.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民〔2012〕91号)
3.《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标准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24〕9号)
二、主管部门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社会事务局
三、补助对象
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四、补助标准
979元/月。
五、办理流程
1.个人申报。当事人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户口本、退伍军人证、军队医院证明、盖有军队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2.初审认定。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自收到申请人申请20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安排体检并将有关材料报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3.体检。申请人根据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安排,到指定医院对其服役期间军队医院证明的所患慢性疾病进行检查。
4.复审认定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在10个工作日内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并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在20日内做出是否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结论,并通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认为符合条件的,签署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意见。
5.建档发放。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十一、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2.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3.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民〔2012〕14号)
4.《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标准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24〕9号)
二、主管部门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社会事务局
三、补助对象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四、补助标准
871元/月。
五、办理流程
1.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后被平反人员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2.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建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会审认定。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4.建档发放。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十二、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2.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冀民〔2011〕76号)
3.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冀民〔2011〕77号)
4.《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标准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24〕9号)
二、主管部门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社会事务局
三、补助对象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四、补助标准
每服1年义务兵役补助720元/年。
五、办理流程
1.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2.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相关等级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会审认定。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4.建档发放。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十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资金
一、政策依据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军区司令部等三部门再次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24〕4号)
二、主管部门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社会事务局
三、补助对象
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庭。
四、补助标准
2021年1月之后批准入伍的义务兵,按照省人社厅公布的发放当年上年度最低工资平均标准作为家庭优待金城乡统一标准。2021年1月之前批准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仍按原规定执行。各地家庭优待金现行标准高于本标准的,要维持现有水平,暂不调整,高出部分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原比例负担。经县级兵役机关认定的服役部队驻地在艰苦边远地区的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按照本标准的150%计发;经县级兵役机关认定的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本标准的150%计发;经县级兵役机关认定的服役部队在艰苦边远地区的大学生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按照本标准的200%计发。
五、办理流程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兵役机关提供名单,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每年5月15日、11月15日底前将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一次发放到位,无需个人申请。
十四、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
沧州市财政局、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沧州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沧市财社〔2018〕379号)
二、主管部门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社会事务局
三、补助对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大龄(女性40—50周岁,男性50—60周岁)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连续领取失业金期间且12个月以上未就业人员、毕业五年内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大中专毕业生且登记失业半年以上、持有残疾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人。
四、补助标准
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线上:登陆河北人社APP,填写相关申报信息。
线下:填写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信息。亦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人社部门业务窗口进行补贴申请。
2.审核。人社部门对单位的申请进行受理并初审,将初审意见连同有关申请材料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通过审核的对象在当地人社网站上进行公示。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报对象并告知原因。
3.发放。经过公示无异议,将审核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十五、求职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
沧州市财政局、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引发《沧州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沧市财社〔2018〕379号)
二、主管部门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社会事务局
三、补助对象
毕业年度内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烈士子女及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四、补助标准
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每人2000元。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线上:登陆河北人社APP,填写相关申报信息。
线下:携带申请求职补贴人员名册及汇总表到当地人社部门业务窗口进行补贴申请。
2.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单位的申请进行受理并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经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初审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通过审核的对象在当地人社网站上进行公示3天。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报对象并告知原因。
3.发放。经过公示无异议,将审核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或高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十六、创业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文件
二、主管部门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社会事务局
三、补助对象
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可给与一次性创业补贴。
四、补助标准
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线上:登陆河北人社APP,填写相关申报信息。
线下:符合条件人员应于取得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1年以上携带毕业证复印件、营业执照、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农业银行卡复印件、近1年的经营明细原件材料到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补贴。
2.审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拟享受补贴人员信息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
3.发放。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
十七、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2.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农业农村发展局关于印发《黄骅市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渤黄农字〔2024〕72号)
二、主管部门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农业农村发展局
三、补助对象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户承包集体机动地和农户承包地转租转包的,原则上对承租(包)者进行补贴。原承租(包)合同有约定的,尊重农民意愿,按承租(包)合同的约定补贴。
四、补贴标准
根据上级下达我市补贴资金和2024年确定的全市享受补贴面积,经测算,我市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每亩101.06元。
五、办理流程
(一)核实补贴面积。各村统计、核实、汇总本辖区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和农户基础信息的工作。
(二)落实项目公示制度。各乡镇对各村摸底后上报的补贴面积等基础数据进行审查汇总,并以村为单位在各村信息公开栏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补贴面积等基础数据;7天公示期结束后,乡镇将汇总表上报市农业农村发展局审核。市农业农村发展局审核后,根据汇总后的补贴面积及补贴资金总额,计算本市补贴标准;待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确定后再返回辖区各村,以村为单位在村信息公示栏进行第二轮金额公示。
(三)补贴资金发放程序。公示期满后,市农业农村发展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办理流程,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方式及时拨付至受益农户账户。
十八、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
2.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农财发〔2024〕10号)。
二、主管部门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农业农村发展局
三、补助对象
我市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四、补助标准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品目各档次补贴标准按照《河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不得实施累加补贴。要加强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分别及时报送上级农业农村厅、财政厅两部门。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发现同档次同品质的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综合研判后,应当及时提出下调此档机具补贴额建议,如发现劣质产品以低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严肃查处。
五、办理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操作方式。
(一)发布实施规定
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我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自主购机
购机者应在省域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或生产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市场化原则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 5000 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农机产销企业与购机者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理补贴申请
购机者应及时通过“河北农机补贴”手机 APP 或携带所购机具、个人身份证件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工商营业执照、购机税控发票、“一卡通”银行卡等其他材料,自主向农业农村发展局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向农业农村发展局提交补贴申请资料。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办理服务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农业农村发展局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农业农村发展局结合实际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自行设置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及其申请条件。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四)机具核验
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多种核验方式,将农机完成规定作业面积或作业量作为核验的前提条件,并探索打造农机管理干部、农机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有经验有意愿的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和农机手参加的核验队伍,切实强化核验工作人力资源保障。对高风险机具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我市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其他机具抽查核验比例按照《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纪律约束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冀农办发〔2019〕259 号)执行;对成套设施装备,鼓励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
(五)审验公示信息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农业农村发展局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农业农村发展局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六)兑付补贴资金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农业农村发展局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财政局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财政局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
十九、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生活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黄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黄政办发【2017】88号 黄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骅市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发放生活补贴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二、主管部门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农业农村发展局
三、补助对象
户籍在我市、曾经受聘在原乡镇(公社)从事农机、农业技术、畜牧兽医服务并在岗连续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离开岗位后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其中:农机员、农技员工龄截止认定年限为1999年12月31日前,拖拉机站工作人员原则上截止1983年12月31日前(其中个别符合生活补贴发放的留守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认定年限,但最长不超过1999年12月31日),基层兽医工龄截止认定年限2005年12月31日前。
满足上述条件,截至2016年底满60周岁的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按规定享受生活补贴;截至2016年底不满60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次月起享受生活补贴。
因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及因刑事犯罪受到处理的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不享受生活补贴。
四、补助标准
每个工龄20元/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最高不超过400元/月。
五、办理流程
(一)认定办法
坚持以乡镇为主体、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工龄认证原则。各乡镇成立由农业(农机、畜牧兽医)部门牵头,财政、社保、信访、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的身份、工作经历和从事农机、农业技术和畜牧兽医服务年限的审核认定工作。
1、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依据。
(1)物证:是指组织上保存的档案或个人持有的有效资料等,如: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的人事档案、业务档案、录用文件、会议记录、花名册、登记表、资格证书、聘用证书、培训证书、荣誉证书、工资条、考核考勤记录、辞退文件等可以证明身份和工龄的原始资料。
(2)调查:是指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认定工作机构组织进行的调查与取证。
(3)人证:须至少5名以上非亲人员作证,证明人需对本人身份和证明材料负责,证人所在单位或所在乡镇出具证人身份证明。(1)公职人员可作证,包括“三员”的领导、同事;时任的乡镇领导,有工作关联的如财政、妇联、党团;同行业系统(市里归口领导)可作证。(2)已核实确定的“三员”人员可作证,但不同类型的“三员”人员不可作证,即“农机员”只可为“农机员”作证,不可为“农技员”或“基层兽医”作证;(3)村干部不可作证。
2、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
(1)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填写个人申请书、证人承诺书、证人证词和调查笔录等,并提供证人身份证明、个人社保证明和无刑事犯罪证明等)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
(2)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市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生活补贴专项工作小组审核认定,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发展局同时盖章。
(3)市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生活补贴专项工作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发展局同时盖章。
(4)审核结果在乡(镇)、村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
(5)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市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生活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核定汇总(见附表2)后报沧州市农业(农办)、财政、人社部门备案。
(6)根据核定备案的名单发放生活补贴。
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户口迁移到外县(市、区)的符合条件人员,向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工作乡镇负责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
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原则上各地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特殊情况的,随时发现随时认定。
各乡镇要对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生活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2月底前对本地需新增或核销的补助对象进行统计汇总,并以乡镇为单位上报市农业农村发展局、财政局、人社局备案。
(二)发放办法
符合条件人员的生活补贴由所在县市财政部门按月(按季度)直接发放。
二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二、主管部门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农业农村发展局
三、补助对象
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并核定的移民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四、补助标准
600元/年。
五、办理流程
初审:由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当年新入籍的水库移民原迁地证明材料后,经市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河北省水利厅复审。
复审:河北省水利厅移民办对新入籍水库移民原迁地证明材料审核确认后,增加申请地移民数。
发放:按照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每年年底对移民扶持人口的核定结果,于每年3月底前一次性发放。
二十一、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
2.沧州市卫生计生委(现为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沧州市财政局和沧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现为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沧卫办〔2016〕20号)
二、主管部门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局
三、补助对象
户籍仍在我市的、1987年12月31日前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并在岗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的乡村医生。
满足上述条件,截止到2016年1月1日年满60周岁,按规定领取养老补助。
四、补助标准
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采取按工龄补助的形式,原则上服务年限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最高不超过每月40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各县(市、区)已妥善解决且高于此标准的,按所在县(市、区)原有标准执行。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1)个人申请书一式两份;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县(市、区)规定的其他材料。
2.审核。
(1)申请登记。符合相关条件的原“赤脚医生”,需携带下列证件资料到所在乡镇卫生院进行登记审核。各乡镇卫生院完成登记审核工作后,通过审核的名单连同本办法一并在各村镇张榜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将汇总表及上述证件资料复印件一份留存乡镇卫生院,一份上报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证件原件退还本人。
(2)审核认定。①各县(市、区)认定机构要对所辖乡镇卫生院上报的证件资料逐一认定。认定时应邀请同乡镇5至9名原“赤脚医生”同时参加。②2015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60周岁的原“赤脚医生”的身份、工作经历和从事卫生技术服务年限一并确认,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③原服务地与现生活地不同的,通过原服务所在地认定。④对被认定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在其原服务地和现生活地进行7天以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确认。⑤认定工作结束后,证件资料复印件留存建档。
3.审批。审核认定工作要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原则进行认定。
乡级认定小组初审的步骤及方法:
(1)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
(2)组织专人核查人证。乡级认定小组委派专人(2人以上)对证明人的证言进行核实,并做好“调查笔录”(附表5),凡申请表上填写的证明人都要进行核实调查,同时,对原村书记(或班子成员)进行调查了解,核实信息。
(3)召开乡级认定会议。对申请人上报的申请材料和组织调查核实材料,组织召开乡级认定小组会议,集体对申报材料进行认定,同时做好会议记录,并由县级审核认定办公室派人参加乡级的初审。
对于2015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60周岁的原“赤脚医生”的身份、工作经历和从事卫生技术服务年限一并确认,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填写原“赤脚医生”未满60岁人员汇总表。
(4)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要求在乡镇政府、原服务地和现居住地所在村三处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为7天。
(5)对公示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仍需进行公示7天。
(6)公示无异议后,由乡级认定小组指定专人打印《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本人签署意见后,乡级认定小组填写认定意见并加盖服务地村委会、乡镇政府和乡镇卫生院公章,上报县级认定小组。
乡级认定小组向县级认定小组上交材料:
(1)《申请表》、《审批表》一式两份、《汇总表》一式两份并报电子版。各类表格请按编号顺序排列。
(2)申请人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申请表》;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个人提交并经乡级认定小组核实的原始物证材料及复印件(按时间先后顺序);证人证词及“调查笔录”;其他有关材料;
县级认定小组审核审批:
(1)检查核实每位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检查证人证言和调查笔录资料。
(3)对有问题或举报的人员进行复查。
(4)召开县级认定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对上报来的材料进行集体认定,同时做好会议记录。
(5)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7天,并对公示中的问题进行复查。
(6)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由卫计、人事、财政部门盖章,工作年限已经核定,不再调查。
(7)填写原“赤脚医生”汇总表,分别报送市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备案。
(8)将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档案完善后,分别由县档案局和县卫生健康委存档。
4.拨付。各县(市、区)卫健局将本辖区年度内需发放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费用汇总表报所在地财政局复审并由财政局拨付补助金。
二十二、“雨露计划”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工作的通知》(冀扶办联〔2015〕20号)
2.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工作程序的通知》(冀扶办发〔2018〕7号)
3.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促进贫困家庭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冀扶办联〔2020〕9号)
4.中共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农组〔2021〕1号)
5.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农〔2021〕26号)
二、主管部门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农业农村发展局
三、补助对象
全市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下同)中,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且取得正式全日制学籍的在校生(含在校期间顶岗实习)。
四、补贴标准
3000元/年,分秋季学期、春季学期两期发放。
五、办理流程
1.明确对象。明确全市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下同)中,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且取得正式全日制学籍的在校生(含在校期间顶岗实习)为补助对象。
2.逐人审核。各县(市、区)乡村振兴(扶贫)部门从“全国防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内将标注的学生信息导出,提供同级教育部门、人社部门逐人进行信息审核,对重复标注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人工校正,形成拟补助人员名单。
3.公示监督。县级乡村振兴(扶贫)部门负责将拟补助人员名单在其家庭所在行政村村委会、乡镇(街道)、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姓名、性别、专业、学校性质、学制、入学时间、户主姓名、学生与户主关系、补贴额度等信息,公示期7天。对群众举报的不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由县级乡村振兴(扶贫)部门进行核实。
4.补充申请。对公示人员名单中没有列入、又确实在接受职业教育的脱贫家庭子女,脱贫家庭向县级乡村振兴(扶贫)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河北省××年春(秋)季学期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助学补贴申请表》,县级乡村振兴(扶贫)部门会同当地人社部门、教育部门对申请人的脱贫人口身份和学籍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资助条件后,履行公示监督程序。
5.资金拨付。公示期满后,县级乡村振兴(扶贫)部门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至学生家庭支农惠农“一卡通”中。
6.关联受益户。资金拨付后,县级乡村振兴(扶贫)部门及时将受益脱贫户相关数据,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
二十三、价格临时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冀发改价调〔2021〕1710号)
2. 沧州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沧发改价调〔2021〕894号)
二、主管部门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社会事务局
三、补助对象
黄骅市内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具有多重身份享受补贴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其中一种身份享受价格临时补贴。
四、补助标准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1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2.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城乡低保标准*SCPI(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到元。SCPI同比涨幅采用沧州市指数数据。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照我市同期城市低保标准测算,全省最低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5元。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按照我市同期农村低保标准测算,全省最低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5元。实际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全省最低标准。
五、办理流程
由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社会事务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发放。
二十四、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项目
一、政策依据
1、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扩面提产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农函〔2023〕20 号)
2、黄骅市2024年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项目实施方案
二、主管部门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农业农村发展局
三、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承担任务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和农户。
四、补助标准
每亩补助20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亩补助150元,省财政统筹每亩补助50元,主要弥补播种、施肥、打药、收获等环节增加的成本。
五、办理流程
(一)落实种植地块。各乡镇按照乡(镇)与承担任务的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订的协议,根据区域特点选择春播或夏播方式。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技术模式一般实行大豆播种4-6行,玉米播种2-4行。部分乡镇可探索高粱、谷子等作物与大豆间作或套种,花生与玉米间作,在保障当地粮油面积任务的同时多增加大豆、花生种植面积。
(二)验收发放
实行乡镇审核并组织自验,农业农村发展局备案并组织抽查的方法进行验收或采用第三方等其他验收方式。
1、乡镇组织自验
各乡镇按照乡(镇)与承担任务的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订的协议,组织验收。调查核实后,以乡镇为单位填写《2024年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情况自验核实表》,种植主体签字按手印,由村或镇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乡镇就验收情况出具自验报告,对组织验收、公示情况等情况做简要说明。
2、农业农村发展局组织抽查验收
乡镇向市农业农村发展局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报告,并提交自验报告和相关验收材料备案。农业农村发展局在收到全市各乡镇报告后,组织人员对全市种植主体完成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抽查完成后出具抽查验收报告。
3、市局抽查验收合格后,拨付补助资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拨付其提供的对公账户,农户拨付其提供的本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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